评论:“人才体制改革30条”关键在“第十七条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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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3-25来源:光明网-光明日报作者:张传发

  近日,中央印发了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......(十七)破除人才流动障碍。打破户籍、地域、身份、学历、人事关系等制约,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、有效配置。建立高层次人才、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。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,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,为人才跨地区、跨行业、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。(3月22日 新华社——人才体制改革30条: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)

  作者:张传发

  从“指导思想”到“基本原则”,从“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”到“健全市场化、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”,从“突出品德、能力和业绩评价”到“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 ”,以至“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”——这“人才体制改革30条”,在我看来,关键在“第十七条”,也即人才体制改革应以“市场化”去“行政化”。

  《意见》第十七条提出,“破除人才流动障碍,打破户籍、地域、身份、学历、人事关系等制约,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、有效配置......为人才跨地区、跨行业、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”——与基础设施、固定资产、土地等不同,人才是长着双脚的资本,也即“人才具有流动性”,这“第十七条”,承认人才流动受到“户籍、地域、身份、学历、人事关系等制约”,而这种种“制约”的背后是当下人才管理体制上存在着严重的“行政化”。

  这种“行政化”,表现于两个方面:一个人,能不能进一个单位,往往不是考虑你有多大的才能,也不是看你有多大的贡献,首先考虑的是“户籍、身份、学历、人事关系”,一个单位内还分“编制内”与“编制外”,工资、奖金的发放往往“以编制论英雄”;另一方面,不仅国有企业领导干部,更多的事业单位领导者,都以“处级、局级、部级”这些行政级别来加以管理。“员工脚下有编制绳索拴着,领导头上有行政官帽压着”,很难谈得上“自由流动”。

  “不破不立”而“有破才有立”。 所谓以“市场化”去“行政化”,也即党委、政府应该只履行管宏观、管政策、 管协调、管服务职责,将用人自主权还给用人单位;这其间,至于如何认定人才,如何招聘人才,如何任用人才,那是用人单位的事儿,什么“论文、外语、计算机”,政府部门没必要这么“事无巨细”,那是用人单位所烦的神;还譬如,医疗人才,政府没必要管其“事业编制”,没必要将一个个“医务专家”绑在公立医院内,让他们进入“医生集团”去东西南北自由流动,让患者给他们“用脚投票”,这才有利于竞争,这才有利于发展,这才叫“供给侧改革”。

  “打蛇打七寸”,所谓关键在“第十七条”,实质上就是“简政放权”,就是“撤卡开闸”,就是去“行政化”,而“把人才交给市场”,这样的人才体制改革才会“硕果累累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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